如何理性对待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评述


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者按]近来,WTO上诉机构就美、欧、墨诉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违规案发布终裁报告,裁定中国违规。目前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也日渐突出,所以,如何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我国应如何理性对待WTO的裁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简单介绍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开始向世界贸易组织发出控诉申请,称我国国对铝土、黄磷和锌等共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等限制,认为中国的这种措施违背了其入世时所作的承诺,导致世界上许多国家在钢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在不公平的地位,使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了“不公平优势”。之后,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程序,中国与美、欧、墨分别于2007年7月和9月两次对这些稀土资源限制举行了商讨。然而,中国和美欧各执一词,导致协商未果,最后,世贸组织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成立专家组,调查中国对稀土资源限制是否合规。

  在此次调查的第一次报告中,专家组肯定了我国关于这次的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等方面的很多地方,认为中方采取出口限价等措施合法,认为中国对耐火黏土和 萤石实施的管制合理。但是专家组也认为中过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违反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和WTO的相关条款,并且也没有符合保护可耗尽矿产资源、人类生命健康等除外的条件。

  二、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原因和有关的法律依据

  (一)限制的原因1.资源控制和储备已到刻不容缓的阶段焦炭:我国每年焦炭出口量占全球焦炭出口量的60%.2000-2007年,我国焦炭出口份额下降17.78%.稀土:中国以31%的稀土储量满足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供应量。目前这一比例已直线下滑到43%和31%.萤石:2009年全球萤石储采比为38,而中国的储采比只能达到6.由于过度开采,高品位萤石资源已近枯竭。10年后中国的萤石将消耗殆尽。

  钨矿:我国黑钨矿差不多被采空,白钨矿可开采20年左右,钼可采16年,锌可采10年, 石灰石可采30年,磷可采20年,硫可采不到10年。

  2.加征关税意在保护环境谋求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中国对9种原材料出口加征关税,采取限制这些产品出口政策。以焦炭、萤石、黄磷为例。这三类产品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型产品,且我国又都是最大出口国。中国以牺牲自有资源、环境为代价,对世界作出了贡献。另外,黄磷和焦炭不仅是高能耗、高排放产品,而且两个行业均存在大量排污、能耗超标的落后产能。

  焦炭出口关税由5%提高至40%;萤石出口关税由10%上调至15%;黄磷特别出口关税由100%下调为50%,之后取消特别关税,恢复20%固定关税。

  3.市场秩序混乱,低价竞争、乱采滥挖,急需加强管理和引导长期以来,中国在铝土、焦炭、锌以及稀土等原材料出口方面的价格很低,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流失,也给国内的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国内在铝土、萤石、镁、锰以及稀土等资源的开发上十分混乱,利益纷争严重、整体竞争力不强、乱采滥挖、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原材料产业的整合,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二)我国采取限制原材料出口措施的法律依据1.国内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允许技术与货物的自由贸易,然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6条规定,国家可因为下列情况,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

  (1)为保护我国稳定、公序良俗,需要限制进出口的;(2)为了保护人民、植物的生命健康,环境的良好,需要限制进出口;此外,我国《对外贸易法》十七条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举措来保护国家安全。

  2.国际法依据国家实施的限制行为除了要满足国内法,还要与国际法不冲突,假如它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就要满足世贸组织规定的相关除外,主要是GATT1994十一条(2)、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的规则。GATT1994第11条对参加过采取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参加除征收税捐等外,不能采取其他措施以影响其他参加过的产品进入,或者向其他参加国境内买卖产品。

  实际上世贸组织规定并不是完全禁止出口限制,GATT十一条(2)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限制出口数量:(1)为解决粮食等的匮乏而采取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采取限制措施来对商品进行分类。

  三、对原材料案的评析

  从上面所描述的那样,我国对原材料出口实行限制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美国、欧盟等则认为中国采取了违反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的措施,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到底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是什么样的关系?我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下文将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自由贸易对环境保护的影响1.规模影响。自由贸易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也加快了市场发展的速度。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很多国家的经济繁荣时,国家就会采取很多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让青山永在,绿水长流。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的快速增长,会给一国的环境带来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很多国家的法制不健全,迅猛的经济增长,会对良好的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因此,经济贸易的发展,也会给环境带来消极的结果。

  2.方式影响。假如贸易的增加能使自然资源各尽其用,资源充分利用,效率会增加,从而降低能源消耗,这样就能促进经济的合理发展,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方式。此种方式中,商品的价格会正确的映射出环境的收入产出,这就是经济贸易对环境的正面作用。假如国家未能准确地衡量本国资源的安置,一旦环境法规不能有效调节,对资源胡乱开发,就会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法律作用。从知识基础上面来说,贸易自由化的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可能不会产生冲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促进贸易增长的法律在一定情况下会妨碍环境法规的践行。从当前的情况看,当前的自由贸易规则不能同意一国以全世界的环境良好为依据制定限制贸易的规则。

  (二)环境政策对贸易的作用1.国际贸易要想顺利开展,就必须要有良好的环境。从下面可以看出:(1)生态环境是贸易自由顺利增加的基石,为贸易带来大量的资源。我国从这些资源当中,获取了各种需要,同时,贸易的快速增长也影响着资源利用,从而使社会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2)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法规也决定着贸易的方法和内容。出于对保护本国环境的考虑,每个国家都会采取许多的环境法规,让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规也作用着贸易体制。自由贸易想清除绊脚石,增加贸易,就需要国家少一些管制,进而实现贸易自由化。环境郑粗对贸易的作用体现如下:(1)国家依据自己国家的环境政策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才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对经济贸易有某种限制性作用。(2)绿色支持:国家对保护环境进行方面的支持,也会影响产品的成本,进而提升相同产品在世界市场里面的抵抗力及竞争力。

  (三)WTO规则中的环保内容目前,WTO规则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主要有: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序言指出:各成员方“认识到在贸易和经济层面可以依据提升生活水平、扩大就业和快速增加收入等层面的理论,为持久发展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他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GATT第二十条的例外中规定,“本条款的规则不能为缔约国解释,对状况类似的国家,采取的行为不得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变相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采取与国内相匹配的规则,保护不在再生的资源”。

  (四)中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专家组说,GATT二十条的规则:“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我们可以这样断定,当在违背GATT别的规定的时候,可以引用第二十条实施抗辩,但是议定书不是GATT的内涵,因此违背议定书的规定不能用二十条实施对抗。专家组还认定,加入中国在加入WTO时,出口税等问题可以用二十条进行对抗,就应该在议定书中约定。所以,专家组认为中国在入世谈判时规定了“超WTO义务”,其违背规定的措施不在违背GATT规定之列,因而不可以使用GATT二十条进行对抗。

  2009年,WTO上诉机构就中美量过关于音像制品市场准入一案的报告中说明:“依照《入世议定书》的引言,我国能在本案使用GATT第20(a)条作出抗辩”。然而在本次案件里面,WTO专家组又说我国不能使用GATT第二十条实施抗辩,这就相互矛盾。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决报告。报告当中称,中国对原材料出口采取限制措施违规,应该减少关税,并且不能对出口作出限制,来履行WTO所规定的责任。

  WTO上诉机构修改了初步裁定的部分内容:专家组对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等裁决全部无效;认为专家组对“二十条”的理解有误等。但是,WTO上诉机构却没有修改初裁的关键部分,认定中国的限制措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并驳回了我国对初裁提出的上诉。

  鉴于这种情况,我国现在应理性对待WTO关于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裁定中国败诉这一结果。国家应仔细深入的研究稀土现在的处境,调整已有的资源政策,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新的政策,使我国的政策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符合WTO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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