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1年
萤石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朝阳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矿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要求,现就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辽宁省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5万吨,其中下达各市30万吨,预留5万吨。此次省厅按照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占全省总生产规模的比例进行分配(详见附表)。因矿山企业停产、注销等原因造成开采指标结余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可结合实际,在本辖区内调剂使用。对拟新设立的阜蒙县阜新镇长达、招束冷汤及岫岩县贾家堡萤石采矿权涉及增加的开采指标,由省厅在预留指标中安排。各市国土资源局在6月15日前将最终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钼、萤石、高铝粘土矿产开发利用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0〕87号)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签订责任书、与企业签订合同书,继续完善“协管员”制度、切实做到任务到矿(区块),责任到人,并在探矿、采矿矿区设立责任牌,落实定期抽查、检查开采企业制度,每月初汇总企业上月生产数量、销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每季度末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本季度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三、经研究决定,由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萤石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联系人:赵 磊 联系电话:024-62789137
贺茂林 024-86398059
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朝阳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矿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要求,现就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辽宁省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5万吨,其中下达各市30万吨,预留5万吨。此次省厅按照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占全省总生产规模的比例进行分配(详见附表)。因矿山企业停产、注销等原因造成开采指标结余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可结合实际,在本辖区内调剂使用。对拟新设立的阜蒙县阜新镇长达、招束冷汤及岫岩县贾家堡萤石采矿权涉及增加的开采指标,由省厅在预留指标中安排。各市国土资源局在6月15日前将最终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钼、萤石、高铝粘土矿产开发利用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0〕87号)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签订责任书、与企业签订合同书,继续完善“协管员”制度、切实做到任务到矿(区块),责任到人,并在探矿、采矿矿区设立责任牌,落实定期抽查、检查开采企业制度,每月初汇总企业上月生产数量、销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每季度末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本季度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三、经研究决定,由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萤石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联系人:赵 磊 联系电话:024-62789137
贺茂林 024-86398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