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萤石采选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网

标签 萤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 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实行萤石采选总量控制,加强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福建省萤石资源较丰富,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导致萤石资源量减少。2010年,该省将萤石年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在100万吨,其中省国土资源厅下达58家萤石生产企业开采总量指标仅为88.1万吨。该省提出的整治总体目标是,到2013年底,全省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为主转变,萤石采选以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实现全省萤石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该省明确,暂停受理新设萤石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实行萤石采选总量控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省经贸委负责将有关生产约束性指标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对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总量指标的市、县(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贸委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凡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全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拆除设备。

  该省严格执行萤石采选业准入标准,要求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必须大于100吨(含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小于100吨的应于2011年3月底前关闭。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套相应的选厂;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萤石行业准入标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省经贸委将会同省监察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每年对有关设区市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对相关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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