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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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金属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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